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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池州日报》:盐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 池城三豆制品作坊涉嫌使用工业氯化镁

发布时间:2007/5/28 9:49:36    |     文章来源:     |     阅读次数:

摘自2007年5月24日《池州日报》

本报讯:4月底,在市盐务部门针对贵池区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联合检查中,盐务部门着重对城区35家豆制品作坊进行了专项检查。检查结果发现,少数豆制品作坊使用无碘劣质盐制作豆制品,其中三家豆制品作坊涉嫌使用工业氯化镁加工豆制品。市盐务局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,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发出督办函,要求市质监局根据职责立即调查处理,市质监局高度重视,反应迅速,及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3家豆制品加工现场展开调查核实。
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,三家豆制品加工现场均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,查处后已进行异地封存的工业氯化镁共计9袋450公斤,均标注盐城凌瑞化工有限公司生产,厂址为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,执行标准为QB/Y3706-99,含量MgCL2≥46%。三家豆制品加工点户主均称在购买使用后发现,该“卤片”没有起到预想的凝固作用,并造成豆制品产量太低,即停止了使用。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告诉记者:“根据国家标准,氯化镁产品划分为工业氯化镁(QB/Y2605-2003,此标准替代了QB/T3706-99)和食用氯化镁(QB/T2604-2003),食用氯化镁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,可以用于豆制品加工作为凝固剂使用;但工业氯化镁中因含有MgSO4氯化物、汞、砷等有害物质,属于非食用原料,长期使用会引发人体急性或慢性中毒。”
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,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,市质监局已对涉嫌使用工业氯化镁的3家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立案,并将依据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第九十七条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、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、设备以及洗涤剂、消毒剂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”实施行政处罚。截至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